关键词: 招教考试
报名时间:11月10日、11月12日、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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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市直属学校教育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四川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工作试行办法》(川人发〔2006〕9号)(以下简称《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教育部等部门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公费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75号)、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开展师范生公费定向培养工作的实施意见》(川教〔2018〕83号)和市委组织部等十部门《关于印发<广元市创新创业人才特殊支持十条措施(试行)>的通知》(广组通〔2016〕144号)相关规定,经批准,广元市部分直属学校拟考核招聘公费师范生22名和研究生41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时间和地点
11月10日上午9:00-12:00陕西师范大学新勇活动中心
11月12日上午9:00-12:00西南大学八教512教室
11月13日上午9:00-12:00 四川师范大学狮子山校区学生活动中心三楼宣讲厅二
二、招聘范围、对象和条件
(一)招聘范围和对象
2021年应届公费师范毕业生和研究生。
(二)招聘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
2.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身体健康;
3.热爱教育事业,具备教师资格且具有招聘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
4.符合招聘岗位确定的其他条件(详见附件1)。
5.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与招聘:
(1)曾受过各类刑事处罚的人员;
(2)有违法、违纪行为正在接受审查的;
(3)尚未解除党纪、校纪处分的;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
三、招聘岗位及人数
招聘要求、学科及名额详见《广元市部分市直属学校研究生需求计划表》(附件1-1)、《广元市部分市直属学校2021届公费师范毕业生需求计划表》(附件1-2)。
四、报名及资格审查
(一)报名方式和时间:采取现场报名的方式,应聘者需填写《广元市2021年考核招聘研究生报名表》(附件1-3)、《广元市2021年考核招聘公费师范毕业生报名表》(附件1-4)。具体报名时间、地点待定。
(二)资格审查:研究生需提供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教师资格证、毕业证、学位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及自荐书等。2021届应届毕业研究生应提供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学生证、所在院校提供的所学专业学历证明、在校期间的成绩单(需加盖所在院校公章)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毕业生就业推荐表》、自荐书等;2021届应届公费师范生提供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学生证、所在院校提供的所学专业学历证明、在校期间的成绩单(需加盖所在院校公章)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毕业生就业推荐表》、自荐书和三方协议等。
在招聘总名额范围内,根据现场报名情况可以对招聘学科、考生类别进行适当调整。资格审查将贯穿招聘工作的全过程,任何时候发现不符合招聘条件的,将取消聘用资格。
五、考核
市教育局成立现场考核招聘工作组,考核由招聘工作组组织面试,主要采取现场说课方式进行。面试内容为学科专业知识和教育思想、考察学生仪表仪态、行为举止、思维能力、口头表达能力,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现场全程监督。根据考核结果,由招聘工作组确定现场签定意向性聘用协议人员。现场签定了意向性协议的人员,应一次性缴纳诚意金5000元(正式到岗后返还)。
六、资格复审、体检
凡与用人单位签订了意向性聘用协议的研究生和2021年应届公费师范毕业生,须在2021年7月31日前向广元市教育局提供完整的毕业生个人档案以及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及应聘职位要求的相关资格证书等资料参加资格复审。若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相关资料所产生的后果由应聘者承担。
资格复审合格的人员将参照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6〕140号)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等规定进行体检。
七、公示
对体检合格的人员,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八、聘用
经考核、体检合格和公示无异议者,由用人单位办理聘用手续,按事业单位人员管理相关程序签定聘用合同。拟聘用人员应按规定的时间到用人单位报到,超过规定时间不报到者,取消聘用资格。
初次就业人员试用期为12个月(研究生试用期为6个月)。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试用期间或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取消聘用资格。
九、待遇
(一)聘用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按国家规定的事业人员工资、福利待遇执行。
(二)聘用人员享受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教育部等部门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公费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75号)和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开展师范生公费定向培养工作的实施意见》(川教〔2018〕83号)等规定的其他待遇。
(三)聘用的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人员享受市委组织部《关于印发广元市创新创业人才特殊支持十条措施(试行)的通知》(广组通〔2016〕144号)规定的其他待遇。
本公告未尽事宜由广元市教育局、广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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