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招教考试
报名时间: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11月14日15时止
考核时间: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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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磐安县教育事业发展和教师队伍建设需要,决定面向全国公开招聘22名编内教师、3名雇员制教师。具体公告如下:
一、招聘岗位、名额、条件
二、浙师大专场招聘程序及方式
招聘工作由磐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磐安县教育局组织考核小组实施,纪检部门参与监督。
浙师大专场招聘会于2020年11月14 日(周六)8:00举行,相关信息在磐安县人民政府网及有关高校网站事先公布。
(一)报名
1.报名方式:现场报名和网上报名。
2.报名时间: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11月14日15时止,其中非浙师大现场报名截止2020年11月13日12时。
现场报名:
(1)浙江省磐安县安文街道新市路4号 磐安县教育局组织人事科(邮编322300,联系电话0579-84652581、84652802)
(2)浙江师范大学(金华本部):
金华市婺城区北山路285号浙江师范大学开放学院教学楼504教室(开放学院西门进)
网上报名:在规定时间内将报名表(见附件)和相关材料扫描件或彩照发送至邮箱:2208945347@qq.com。邮件主题须写明报名的岗位及学科。
报名须提供以下材料:
2021年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应提供报名表、身份证、学校核发的就业推荐表、教育部学生司制发的《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省外高校可持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发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近期免冠照片及其他证明材料(一段线、优秀毕业生、学子英才等)。社会人员应提供报名表、身份证、毕业证书、学位证书、近期免冠照片及其他证明材料(第一批、优秀毕业生、学子英才等)。报考人员因学校原因或单位签约盖章等原因无法提供就业协议书的,由本人提供书面说明。
留学人员还须提供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正式在编人员报名,须有原单位同意报考证明。
(二)资格审查
对报考人员是否符合选定的职位资格条件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合格人员进入教育教学能力考核环节。
(三)教育教学能力考核
教育教学能力考核采用模拟上课、面谈交流等方式进行。参加教育教学能力考核前,应届生须向教育局提供就业推荐表、就业协议书原件,往届生须提供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原件。
教育教学能力考核的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四)体检和考察
通过教育教学能力考核的参加体检,体检工作由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实施。体检工作按人力社保部、卫生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执行。体检标准按《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执行。
应聘人员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作放弃体检。应聘人员放弃体检或体检不合格均不再递补。
体检合格人员按规定程序进行考察。考察按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做好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的通知》(国公局发〔2013〕2号)执行。考察结果仅作为本次是否聘用的依据。
体检、考察实施前,国家、省出台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五)聘用签约
体检、考察合格人员,按规定程序办理聘用签约手续。首聘服务期为5年。
应届毕业生须在2021年7月30日前取得毕业证书;师范类毕业生须在签约后一年内取得教师资格证书,否则予以解聘;非师范类毕业生在签约后一年内未能取得教师资格的延迟转正,两年内未取得教师资格证书的予以解聘(计算时间从录用报到之日开始)。
签约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就业协议无效:
1.在报名、考核等环节被查实有弄虚作假或舞弊行为的;
2.存在《浙江省国家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规定不宜录用情形的。
三、赴其他高校继续引进
浙师大专场招聘会结束后,将根据工作需要视情况继续开展赴其他高校提前引进优秀毕业生工作。相关程序将参照浙师大专场招聘会,具体时间、地点、岗位计划数等信息另行公布。
四、缺额补充
拟聘用人员自动放弃或被取消聘用资格的,其缺额在当年内补充招聘。
五、其他告知事项
1.整个招聘过程严格规范程序,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报名、考试不收取任何费用,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或个人举办任何形式的培训班。
2.疫情防控相关要求。
(1)考生进校时需查验近14天行程、身份证、浙江省健康码、测量体温,并佩戴医用口罩,非“绿码”的考生或体温异常的考生,不允许进入校园。
(2)考生在考试过程中如出现发热、乏力、咽痛等症状按将按相应的应急处置流程进行隔离 ,并对密切接触者进行隔离管理。考生刻意隐瞒接触史、旅居史、故意隐瞒谎报病情或拒不执行疫情防控措施的,将严肃追究其法律责任。因故不能参加此次考试的考生,作自动放弃处理。
咨询电话:磐安县教育局组织人事科 0579-84652581、84652802)
本公告由磐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磐安县教育局共同负责解释。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应在公告发布后5日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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